2021-01-23 09:50
第五条 指数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策略。采取抽样复制策略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指数基金参与非指数成份券投资的,应当坚守产品定位,符合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跟踪误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
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第七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收取可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第八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
第九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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