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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五次收受好处的罪与非罪 从江苏省宿迁市一公职人员受贿案说起

  2021年03月31日08:08

原标题:三堂会审 | 五次收受好处的罪与非罪 从江苏省宿迁市一公职人员受贿案说起

审查调查中,我们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留置前调取徐进近三年体检报告,综合评估徐进健康状况。留置时对徐进进行全面体检检查,驻点医生每日两次对其进行体检,切实保障其人身权益。解除留置时,徐进还专门写了材料,对审查调查人员的照顾表示感谢。对于辩护人在上诉时提出的“被告人的供述系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取得,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们认为,留置期间我们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不存在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徐进提出,其接受杨廷华转账26.86万元不构成受贿,如何看待该意见?最后一笔转账5.76万元为何不构成受贿?

王府:2015年2月至8月,徐进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接受安福园公墓地承包人杨廷华转账共计26.86万元,其中,2015年8月29日,徐进第五次接受杨廷华转账5.76万元。徐进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起事实不构成受贿犯罪,认为徐进虽然收受款项,但没有为其谋利,不具有受贿犯罪中的“谋利”要件。

我们认为,第一,徐进接受杨廷华前四次转账构成受贿。徐进作为十字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分管民政工作,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杨廷华、胡方胜财物超过三万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案应当视为徐进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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