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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五次收受好处的罪与非罪 从江苏省宿迁市一公职人员受贿案说起

  2021年03月31日08:08

原标题:三堂会审 | 五次收受好处的罪与非罪 从江苏省宿迁市一公职人员受贿案说起

第二,徐进第五次接受杨廷华转账5.76万元不构成受贿。通过徐进的供述,陈加国、王会军证言分析,陈加国出资24万元,并对杨廷华、胡方胜表示其二人扣除12万元相关设施款项后,请他们代转王会军、徐进各6万元,以继续获得二人关照。因此,徐进不是收受杨廷华贿赂。而徐进和王会军分得的12万元还会退回到陈加国处,该12万元只是陈加国、王会军将墓地原股东杨廷华、胡方胜挤走的一个工具。然而,杨廷华、胡方胜仅分给徐进5.76万元。从安福园公墓经营的整体来看,无论之前的杨廷华、胡方胜经营还是后来的陈加国经营,徐进均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下,通过干股的形式获得利益,而且在陈加国获得墓地经营权之前,双方即达成了徐进在该墓地继续以干股“吃喜面”的合议,所以该5.76万元只是之后经营者通过之前经营者转交给徐进的,后徐进又交回给陈加国,因此,徐进也不是收受陈加国贿赂。故不应当认定徐进收取该5.76万元系受贿行为,因此,徐进收受杨廷华的贿赂是21.1万元。

辩护人提出,徐进转账给陈加国6万元,与5.76万元不是同一笔款项,而是合伙入股投资款,从陈加国处收受的款项是利润分配,不是受贿,如何看待该意见?

赵光辉:徐进退还给陈加国的是6万元,不是5.76万元。据此,徐进提出,该6万元系入股款项,基于此入股的“吃喜面”105.75万元,是陈加国给予的利益分配,并非受贿。

我们认为,徐进转给陈加国的6万元不属于实际出资。第一,徐进本人主观上不具有实际出资的故意。其稳定供述该5.76万元系杨廷华所送利益,但该款来源于陈加国,其后续要从陈加国处拿分红,那么就不应该在陈加国未盈利的情况下拿钱,所以将该款退给陈加国,其不具有股东身份,且王会军也将6万元退给陈加国,徐进从来没有以该6万元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陈加国等人亦没有接受徐进以该6万元入股的意思表示。第二,从实际情况看,公墓由陈加国受让后,对于前期投入徐进既不知情也不参与,根本没有履行一名合伙经营者“义务”;从分红看,徐进的分红也不存在比例,完全是陈加国等人随意分配;从约定看,徐进从未与陈加国等人商谈过自己在合作项目中的占比问题;陈加国、徐进主观上均明确知道,陈加国定期给予的金钱实际上与其所谓股份、抑或所谓转的6万元没有实质性关联,实际上是对徐进“关照”行为的对价。实际上,陈加国等人均不愿意真正让徐进享有合伙人权益。因此,徐进不认为自己存在出资,实际上也不是出资后的股东,也不存在投资。第三,从风险承担看,经营应当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徐进从2015年从杨廷华处接受分红就明知公墓利润大,其主观上也不存在要承担盈亏的意思,而是一直接受分红。第四,徐进退还的虽不是5.76万元,而是6万元,虽数额略有偏差,但该部分款项实际是徐进干股的“空转”,实为陈加国送的干股。陈加国证言证实,如果不同意分钱给徐进,徐进不会帮忙把公墓经营权转给他,另外徐进分管民政,负责对墓地监督管理,不分钱怕他找麻烦,分钱能争取其支持。因此,不应当认定徐进转给陈加国的6万元系投资入股款,徐进收受陈加国所送的105.75万元,均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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