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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赚钱?“帮信罪”先了解一下

北京青年报  2021-11-01 08:01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 宋素娟 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 蔡秀

“高价兼职——帮忙收购手机卡”“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如果在朋友圈、微信群里看到类似“广告”,不要以为这是“生财之道”,下一秒可能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甚至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本想赚零花钱却被判刑

2020年12月,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李某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鉴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蔡秀解释,现实情况中,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此时,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而事实上,银行卡中是否会转入赃款根本不受办卡人掌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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