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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人民法院报  2022-04-09 09:19

这个案例同时明确,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答:确如所提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年人变更监护人案。这个案例中,女儿为了取得八旬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告知孙某某鉴定过程是在“看毛病”“体检”。此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要求变更其为监护人,并出具公证书,主张孙某某在被宣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就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委任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察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孙某某的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从维护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明确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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