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学历要求有监管经验者豁免测试
最后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同时强化了就诚信合规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
之所以作出这些变革,缘于新证券法的施行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新证券法与“放管服”是一体的,不是两个问题。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持赞同态度。他说,新证券法的许多规定本就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比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征求意见稿》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这体现了监管部门“放管服”的行政执法理念,而且也是落实新证券法第124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应当报证监会备案的表现。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海锋说,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和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由准入类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资格,新证券法取消了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以及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只提出原则性的任职要求,“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征求意见稿》则在援引证券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任职要求,充分体现评价类资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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