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今日要闻

拟取消学历要求有监管经验者豁免测试

法治日报  2020-11-27 08:57

新证券法第124条第2款明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监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因违法或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张远忠分析,《征求意见稿》关于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监高的情形,比新证券法规定的任职消极条件增加了很多其他的情形。新证券法主要是从董监高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及被吊销执业证角度来加以禁止。而《征求意见稿》除了吸收新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排除了相关的犯罪人员。比如前述的第一项,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某些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有不善经营公司前科的,有犯罪嫌疑且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情形等。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等禁止性条款。

可见《征求意见稿》能够更加有力筛选出合格的董监高任职人员。在放宽准入之时,通过消极条件及禁止性条款强化其执业约束行为。

上一页下一页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时刻新闻

热点推荐

热门图集

教育>今日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