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学历要求有监管经验者豁免测试
增加消极排除条件
在张远忠看来,《征求意见稿》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任职消极排除条件方面,继续深入落实新证券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
其一,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其三,已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其四,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其五,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实施停止执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其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有关调查、侦查尚未终结;以及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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