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学历要求有监管经验者豁免测试
拟取消学历要求有监管经验者豁免测试
证监会统一券商基金公司高管任职条件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在新证券法已经施行以及“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大背景下,证监会整合此前关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董监高等人员任职的规范性文件,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放宽任职资格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56条,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关于董监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方面的重大改革。
首先体现在统一任职条件方面。此前,证监会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基本是分别要求的。如今统一由《征求意见稿》进行规范,并且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也纳入监管。
其次体现为放宽任职条件。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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