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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光明日报  2020-12-08 10:38

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教育惩戒时,不能仅仅着眼于维持秩序这一工具性价值,而要时刻思考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惩戒到底为了什么?当惩戒违背了基本人性、法律与道德原则,异化为一种控制、支配、压迫与侵害时,它还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吗?

审慎性原则:合法合规与防止滥用

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恶,对于学生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或不愉快,它本身并非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应该遵循审慎性原则,慎用惩戒,无理由、无效、无益、无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运用。

首先,教育惩戒要合法合规。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这并不意味可以任意惩戒,需要依规而行,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惩戒规则的制定,一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要允许广大学生与家长进行民主协商讨论,最终确立一套明确具体的惩戒规则,需要明确谁有权惩戒,何种行为要受到惩戒,采用何种方式,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不当惩戒如何矫正补救等等。

其次,指向过错学生的主观故意行为。教育惩戒不适用于所有的过错问题,主要针对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对于无心之过并能主动意识到问题所在的学生,应予以适当宽容。惩戒针对过错者,不牵连无辜者,惩戒对象只能是过错行为的主体,即过错者。对非过错者而言,无故受罚无疑是一种伤害,也会导致教师失去学生的信任、丧失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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