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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光明日报  2020-12-08 10:38

再次,完善教育惩戒中的权利救济。在推动教育惩戒依法实施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救济机制使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正义的重要体现。教师享有惩戒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教师专业自主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面对现实中存在的由于教师滥用惩戒,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投诉、寻求进一步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的救济不限于学生,也要针对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不受侵犯,确保教师行使惩戒权。

关怀性原则:教育善意与情感关怀

教育惩戒根源于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怀与善意,“为你好”不是教师单方面的主观任意,而是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并使学生感受到关怀。

首先,爱与关怀是教育惩戒的情感基础。教育中爱与关怀关系的建构为教育惩戒奠定了情感基础,在充盈着爱与关怀的环境中,教师不会为规避潜在风险而放弃惩戒权,不会以冷漠、轻视、疏远等情感暴力的方式对待学生,不会因学生犯错而形成刻板印象,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怀关系的构建,使学生感受到来自教师的爱,体悟到教师的严厉与温柔都是关怀,从而正确看待教师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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