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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光明日报  2020-12-08 10:38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需要立足其价值原则之上合理使用,知其边界与限度。

惩戒的目的:为学生发展创造条件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性条件,良好的秩序是良善生活的特征。若是缺乏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因而,纪律的强化与秩序的维持是教育惩戒的直接诉求。如,对课堂上开小差、做小动作、上课迟到、不交作业、故意捣蛋等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教师常常会给予点名批评、罚站、罚写、写检讨、请家长等惩戒措施,以维持课堂纪律与教学秩序。

当然,我们需要认识到秩序的维持并非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教育惩戒的意图不是为了实现对学生的宰制与压迫、羞辱,而是为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一种良善的纪律与秩序。教育是使学生形成善良的人格为价值追求,惩戒的使用必然是出于善的目的,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与自觉。教育惩戒要有教育性价值,不是简单对儿童给予消极的否定,而应以其人格发展为旨归,引导学生建立善恶是非观念,形成健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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