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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光明日报  2020-12-08 10:38

再次,惩戒实施要理性考量,尽量宽大。惩戒方式的选择应具灵活性,需因人因时因事因情境而异,真正实现适度、有效的惩戒。基于过失的严重程度、考虑学生的性格特点与对惩戒的可接受性选取最佳惩戒方式。依循惩戒的层级性,不随意提升惩戒量度,不轻易使用较重或严重惩戒。

正义性原则:程序正当与一视同仁

教育惩戒要以正义为内在精神。缺失正义,惩戒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任何惩戒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正当严谨的程序,防止惩戒权的滥用,避免武断与偏私,避免主观随意性。

首先,给出惩戒理由且允许学生申辩。作出一个教育惩戒决定后,要明确向被惩戒学生陈述违规行为、具体原因与惩戒依据,使被惩戒的学生认识到惩戒行为出于公共理性,针对过错行为,而非教师个人的主观好恶。同时,教育惩戒要允许学生申辩,倾听学生的意见。惩戒不是教师或学校的单方面的行为,学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澄清事实与阐明动机,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

其次,要一视同仁,惩戒不是“差生”的“专利”。教育惩戒应一视同仁,公正的对待所有学生。惩戒是所有主观故意犯错学生必然要承受的结果,不是所谓“差生”的“专利”,没有学生(特别是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享有免于惩戒的特权。教师不能因主观好恶或个人利益有意夸大或无视部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这种主观的偏私不仅会使教师丧失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错学生及时改正过错、实现成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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