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17-09-27 08:56
2012年4月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对于产假、哺乳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女性选择不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实或承诺在一定年限内不生育,但进入单位工作后在一定时期内怀孕生产,用人单位以职工入职时的承诺不属实或未兑现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多判决单位败诉。
2016年5月12日,广西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已怀二孩5个多月的韦金莲在工作岗位上度过了第九个国际护士节。 黄威铭 摄
女性就业仍遭遇隐性歧视
尽管法律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但女性就业时遭遇的阻力却依然存在,尤其是育龄妇女,其面临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当前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54.7%以上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
今年29岁的佳佳,2013年硕士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2015年7月,佳佳遇到了自己的真爱,去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了。为了能有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两人决定去深圳发展。先生先在深圳找好工作,佳佳当然义无反顾地追随。为了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佳佳从2016年5月开始投简历、找工作,准备去深圳发展。然而,一年多找工作的经历,却让信心满满的佳佳越来越灰心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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