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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背后的困境 单位和职工都在担心什么

检察日报  2017-09-27 08:56

李静也认为,要解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首先要认识到女性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生育的重要价值。她说,女性承载着繁衍生息的重任,这样的风险和责任不能完全由女性个人及其家庭承担。在全社会对女性地位的认识还没有达到一个较高程度时,加重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很有必要。她告诉记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企业违反有关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企业的做法违反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李静认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太轻,对企业而言,违法成本太低。此外,她也认为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业原则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改善女性就业环境、促使企业录用女职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李明舜还从产假制度和女性个人的角度阐述了如何缓和女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他认为,可以改变现有的产假制度,同时赋予男性产假,他认为这样会减轻对于女性就业的歧视。“从女性本身来讲,在怀孕和生产期间,也要考虑到工作需要,不能动不动就请假,有些困难要自己克服,整个国家也要形成一个对家庭的支持政策、保育措施,以减轻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家庭负担。”李明舜说。

针对女性在就业中因生育导致的就业歧视,有人提出,应该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此,李明舜认为,如果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现有规定加以细化、完善,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可能会更好,“但就我个人来看,法律对此都已有原则性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是执行问题,应该加强劳动执行监察。如果监察程度能够像中央巡视一样频繁、有力,很多问题都是能够被发现并被解决的。”(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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