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法治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 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

检察日报  2020-09-25 10:37

原标题:“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

就在此时,2019年5月7日,鼓楼区检察院收到了涉案企业控股公司的调解申请,控股公司称其愿意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承诺承担连带担保及替代性修复责任,以减轻因南京某水务公司违法行为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并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此案。

此案能否以调解的方式办理呢?

四级检察机关共同发力,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调解也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但是具体如何调解,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其他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朱赫说,鼓楼区检察院特意召开检察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调解,但对于具体的调解方案存在不同意见。

另外,在2019年5月17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旁听了该案刑事部分的宣判和公益诉讼第一轮调解过程。在庭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也赞同或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该案。

随后,南京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加入到对该案的讨论研究中,共同为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寻求公益诉讼的“最优解”。

最终,检察机关在坚持“赔偿金数额不能减、赔偿方式可磋商”的原则下,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即4.7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部分以现金方式赔付,剩余部分通过实施有益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替代性修复项目予以抵扣。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发展,为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告诉记者,环境损害赔偿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修复方案的多选择性,该案的调解方案,是审慎选择下的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赔偿及修复方案。

上一页下一页

简版彩版触屏版

Copyright © 2014 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