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2013年3月27日,陈某向中行湘潭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自2019年12月27日开始逾期未还款。中行湘潭分行提供的截至2020年5月26日数据显示,陈某信用额度为200000元、迟缴级别5,应收账款233151.68元,其中应收本金199994.23元、应收利息14982.5元、应收费用18174.95元。
因欠款未还,中行湘潭分行于2020年8月27日将陈某诉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下称“湘潭法院”)。根据中国银行湘潭分行提供的信用卡催收管理系统数据,截至2020年10月13日,陈某未还的透支信用卡本金为199994.23元(普通分期41964元+普通消费158030.23元)、分期利息为4648.8元、消费利息为23862.79元、还款违约金27319.8元,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1575.15元,合计257400.77元。
中行湘潭分行上诉请求湘潭法院判令陈某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94.23元、利息14982.5元、费用18174.95元,合计233151.68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26日,此后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开庭审理之时,中行湘潭分行向湘潭法院确认其诉请的利息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5月27日持续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费用(指滞纳金又名违约金)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从2020年5月2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湘潭法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13日,陈某所欠付的利息合计28511.59元,利息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予以计算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行湘潭分行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所主张的利息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湘潭法院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利息,即本案欠款本金199994.23元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除此之外,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即中行湘潭分行主张的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的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诉讼请求,湘潭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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