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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红线”不适用金融机构?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从更高维度出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甚至逾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涉及资金占用纠纷的,基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资金占用成本或同等金额融资成本的逻辑考虑,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4倍LPR上限的保护规定,在法理上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体系解释的。”吴则涛称。

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时,地方法院判定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主要看机构属性和借贷属性,“金融行业里面,有许多都是名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实为借贷,这类案件就都有可能按照这个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四倍LPR的要求来判决”。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这个判断还是看不同的法院,一旦物权存在瑕疵,法院就可能判成借贷。我们这边的罚息之前是千一,高于4倍LPR的,以前法院给的标准是不高于24%,目前在租赁圈这个标准也仅适用于罚息。”头部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LPR是规定的年利率(APR),而租赁圈讲得是IRR,要考虑保证金、手续费以及还款频次的,基本没有年利率不高于4倍LPR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是非银金融机构,目前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块并没有完善。”

江西某地方法院相关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我们法院对于金融借贷利率没有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金融机构的案件一般按银行约定的利率。而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都是按LPR的4倍,取代原来年利率24%。地方法院对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尽相同,对借贷属性界定也不相同,目前裁量权还是在地方法院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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