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在8月20日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苏0706民初4773号案件中,原告消金公司就其消费金融贷款主张的24%利息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肖飒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的适用利率标准上与银行金融机构并无不同,不应受到民间借贷新规利率红线的约束。
3 法院缘何裁定不一
有法律人士表示,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不会有较大变化。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既然民间借贷新规已明确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为何还有地方法院依据民间借贷新规进行判定?
“严格来讲,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特别是一些小地方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问题。”鞠秦仪指出。
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给出了年化24%的规定,而这个24%又恰巧与当时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24%重叠。
肖飒分析指出,那时市场多认为,这两个24%其实是同一个标准,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说法。温州中院的判决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吴则涛表示,4倍的LPR保护上限,虽然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实际反映的是我国经济运行规律和资金融通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司法机关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所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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