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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红线”不适用金融机构?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肖飒列举指出,其一,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与第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有权从事放贷业务;其二,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金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可向个人发放消费贷;其三,汽车金融公司,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与第十九条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批准设立,有权从事发放购车贷款等业务。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各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吴则涛认为,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至少不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对于被热议的小贷公司,肖飒认为同样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86号文”)明确宣告:小贷公司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言下之意是小贷公司是合法放贷机构,其放贷行为就是金融服务,所以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的关系也是金融借贷而非长期以来法院认为的民间借贷。

从近期司法实践来看,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被判定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案例越来越多。在9月17日受理的(2020)浙0212民初12308号案件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判决,依照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案件在受理时间这一项上符合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前提,但最终判决结果支持了宁波银行按年化24%计逾期利息。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也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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