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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红线”不适用金融机构?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金融机构借款纠纷究竟适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记者注意到,在判定标准尚未发布的“空档期”,各地法院往往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结果不一。

不少受访者呼吁,最高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案终审之后,《国际金融报》记者近日注意到,仍有地方法院判定银行需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息。

如何界定放贷主体为“金融机构”,如何界定放贷行为为“金融借贷”,一年期LPR的4倍是按APR还是IRR口径统计?这些问题是横亘在地方法院面前的难题,在判定标准尚未发布的“空档期”,各地法院往往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判定结果不一。

“严格来讲,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特别是一些小地方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问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行业协会呼吁推动司法部门统一裁判标准,纠正存在的各地法院认知不同的情况。 

  1  又见“4倍LPR”判定

本案中行湘潭分行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所主张的利息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湘潭法院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利息。

11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下称“中行湘潭分行”)与陈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0304民初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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