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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红线”不适用金融机构?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国际金融报  2020-11-23 08:38

湘潭法院判定,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湘潭分行借款本金199994.23元、2020年8月20日前利息14982.5元,合计214976.73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对借款本金199994.23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中行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定日期是2020年10月13日。

  2  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各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律人士认为,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至少不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湘潭法院的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民间借贷新规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司法保护上限。

而新规第一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结合前述民间借贷新规,我们认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上不受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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