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直击:“套路贷”的数宗罪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开展反“套路贷”宣传活动。官网截图
关于“套路贷”,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其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等人通过各种名目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意设置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条款,如约定按日、周等易违约的还款方式,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套路贷”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这一说法是为了突出其金融诈骗特征。“一开始就是有目的地犯罪,目的是非法侵占借款人财产。整个流程是精心设计的,中间有很多陷阱,最终通过非法催收等手段变现,且利息和各种费用显著高于市场平均行情。”
泼粪、限制人身自由 “套路贷”涉嫌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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