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1-05-23 08:58
审查完案件事实,检察官开始梳理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和亟待查清的事实。刘红春砍挖树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还是属于排除妨碍的行为?
这是一起亲属邻里间的纠纷,对于树木栽种处自留地的归属,如何查明?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询问了多位村里年长的村民。原来,刘红春和刘红建二人共同继受取得老宅门前自留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平分后按照各自房前位置分别占有11米长地块,该事实得到多位村民证言的证实。在分家析产中,平均分配原家庭财产既符合乡规民俗,也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承办检察官后又走访了村委会,村委会也提供了相关证明及示意图证实,刘红建栽种的两棵香樟树位于刘红春的自留地一侧,刘红春主张该处自留地的用益物权合情合理。侄儿家的树种在了自家地上,让其移走,遭拒绝,然后自行砍挖,对此行为该如何评价?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树木财物毁坏的结果,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上,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沉思。
根据土地权属查明的事实,刘红春对两棵香樟树栽种处的自留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刘晓明家将树木种在了其地里,影响了其对土地的使用。案件牵涉到用益物权、排除妨碍等民法知识,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自助行为。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认为,刘红春多次要求刘晓明将两棵香樟树移走,并向村委会求助均未果,后自行将两棵香樟树移走,应属于民法上排除妨碍的自助行为,主观上系出于排除妨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毁坏树木,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决定对刘红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向被不起诉人进行宣告。不起诉决定宣布送达后,承办检察官又与刘晓明沟通联系,深入释法说理,获得刘晓明认可。至此,案件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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