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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2-02-21 09:12

我们对2018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梳理,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查办的每一起受贿案件所涉及的行贿人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审理部门和案管部门把关,逐人建立台账,为“黑名单”信息库建设准备了基础数据。

有了基础数据,对于哪些人应被纳入“黑名单”,我们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就不能局限于行贿罪层面的人员,要对规范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展。比如某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周某成,曾先后5次向某学院负责人周某举赠送购物卡共计1.3万元,在学院食堂、洗浴中心装修及拨付工程款方面寻求帮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虽然周某成并未构成行贿罪,但其具有行贿行为,同样被纳入信息库中。

“黑名单”最显而易见的基本功能就是查询,即通过输入个人或企业的识别信息,查询其以往行贿情况信息。该识别信息通常采用行贿主体的身份证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效证件号码,对行贿主体的身份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可以作为整个信息库的索引。在晁某勇行贿案件中,其曾向孙某某行贿5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药业公司购买、出售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又向谷某某行贿2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购买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晁某勇曾用名为晁某庆,单独通过姓名或单位不能精准确定其身份唯一性,考虑到今后信息库的全国联网,数据量较大,录入信息时应统一以有效证件号码为索引。我们注意对有效证件号码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行贿人拥有“多重身份”导致“黑名单”失效。经过实践我们认识到,“黑名单”信息库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将来的使用情形,科学、合理地对数据进行规划,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贿人进行教育和惩戒。

“黑名单”信息库不能仅限于被动查询,还要实现主动预防腐败的功能。这就要求信息库中所包含的数据尽可能详实,并能够针对行贿主体的不同特点,分领域、分类别等进行灵活动态的管理。以晁某勇为例,“黑名单”中除了他的身份识别信息外,还包括其社会属性信息,如行业领域、政治面貌、是否公职人员等;其行贿事实,如向孙某某行贿的时间、次数、金额、方式,是否主动行贿,获得了什么利益等,多次行贿的要分别记录;还应包括惩戒情况,如晁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结果反馈后我们将判决信息登记入库,其他形式的惩戒如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资格限制、取消荣誉等,如果存在也一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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