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2-02-21 09:12
当然,惩还是为了治,将行贿人纳入“黑名单”,不能“一刀切”,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在数据分析方面,我们按照认错悔错态度、配合调查情况、后果影响情形等对行贿人划分惩戒等级,按等级分别给予发放廉洁提醒、市场准入限制等不同程度、不同期限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维护机制,探索“黑名单”退出渠道,行贿人进入“黑名单”后未再出现新的行贿行为,我们设定两年惩戒期过后可自动退出“黑名单”,在打击行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让“黑名单”产生效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内部管理上,我们明确由案件承办部门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填报,审理和案管部门负责把关,确保信息平衡、精准;外部联合上,协同多方力量系统施治,行业部门间打破数据壁垒,跨区域也要统一数据标准做好对接,防止因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约束失效。(作者: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长牙带电”
袁华权
2021年9月,区纪委监委收到我们之前查办的一起案件中行贿人冯某二审判决的消息,他以行贿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7800余万元被全部追缴。该案中,冯某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企巨额资金,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
2015年,冯某以云南G公司名义与重庆Z公司进行咖啡豆收储贸易。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冯某向Z公司监管人员胡某、李某分别行贿140万元和100万元,以掩盖咖啡豆收储严重不足的事实,套取与Z公司开展咖啡豆购销合作时的货款7800余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本应储存的5000吨咖啡豆仅有523吨。最终,胡某、李某监守自盗受到党纪国法制裁,而冯某“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样也受到法律制裁。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对行贿人冯某进行惩戒的“后半篇文章”才刚刚起笔,将其纳入我区行贿人“黑名单”就是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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