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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2-02-21 09:12

作为打击行贿行为的有力武器,“黑名单”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或数据的集合,怎样用好这个名单、配套惩戒制度如何制定,直接决定了这把“利刃”的威慑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将严的基调、治的思维延伸到对行贿人“黑名单”的运用中,统筹谋划将名单数据流动起来、将部门合力激发出来、将惩戒实效体现出来,真正实现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围猎者”进行打击。

实践中,我们坚持从个案经验总结到类案处置归纳,先是一案一策进行研究,再逐步细化处置流程、分类标准、惩戒措施,逐渐形成了以“精”字贯穿始终的三步工作法,并成功运用在对冯某行贿案件的后续惩治中,真正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长牙带电”。

第一步是精细调查,对行贿人全面画像。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就对冯某的自然人信息、社会关系、所涉商业领域、实际控制企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等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掌握,这为后期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步是精确分类,对行贿行为进行综合评判。我们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综合考量制定惩戒措施。冯某为谋取一己私利,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套取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对营商环境和国企运营造成极大破坏,后果严重,这就需要对他及其控制的市场主体设置尽可能严厉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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