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2-02-21 09:12
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腐败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工作部署,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建立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期约请山东省菏泽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位纪委书记,结合工作实践谈思考体会。
织密“黑名单”数据网
李茂楠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我们也有切身体会。2019年3月,菏泽市纪委监委对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公室主任孙某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对某区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谷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在两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晁某勇,经过监察调查,晁某勇被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中,孙某某和谷某某受到惩处固然有其理想信念不坚定、没能抵挡住诱惑等主观原因,但晁某勇的“围猎”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行贿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作出限制,使其寸步难行,无疑是打击行贿行为的有力手段。
在审查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行贿人对国家干部疯狂“围猎”的行为有的已经构成犯罪,还有的尚未构成犯罪。通过实施“黑名单”制度,如何既斩断“围猎者”的“黑手”,又对行贿问题防微杜渐,我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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