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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2-02-21 09:12

第三步是精准施策,突出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我们建立了行贿行为实时通报机制,一旦形成行贿行为处分决定或行贿犯罪司法判决,就根据行贿所涉领域和行贿人身份,有针对性地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税务人社、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进行通报,不仅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更共同研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融资渠道、业内口碑等方面找到行贿人痛点,增大行贿的成本和代价。

理清了“后半篇文章”的思路,我们就开始正式“破题”。在冯某被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之后,区纪委监委作为牵头单位,第一时间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营经济发展局、人力社保局、工商联等单位通报了冯某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冯某的惩戒事项进行商讨研究。各单位从自身职责职权出发,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据可考为根本前提,提出惩戒措施建议。

经过梳理整合和反复研究斟酌,我们最终针对冯某行贿行为在惩戒期内具体确定了4条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冯某及其关联企业参与我区各类政府招投标活动;限制冯某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享受各类区级优惠政策;将冯某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纳入我区A类(最高)风险等级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日常监管;将冯某违法行为向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点名通报并开展警示教育,增加其犯罪成本。在惩戒措施具体执行过程中,同样也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实施,区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统一战线稳固坚实。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发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惩戒效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要求应一以贯之。我们一方面深化部门协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框架下,共同开展联合惩戒课题研究,不断推动惩戒举措制度化标准化。另一方面也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放在重要位置,在惩戒方式、惩戒期限等方面强化探索,着力做到限而有界、惩而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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