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2-04-01 13:08
【裁判结果】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主动退赔,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二审中虽又赔偿2万元,但拒不认罪,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的假种子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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