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2-04-01 13:08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多名农户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经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案发后,薛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卢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薛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卢某某积极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薛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薛某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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