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观点

人民日报:有效应对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

人民日报  2018-03-23 04:58

学术界普遍认为,应针对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确立相应的伦理原则。一是无害性原则,即大数据技术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二是权责统一原则,即谁搜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是尊重自主原则,即数据的存储、删除、使用、知情等权利应充分赋予数据产生者。现实生活中,除了遵循这些伦理原则,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大数据异化引起的伦理风险。

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控制。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推动技术进步。解决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从根本上看要靠技术事前保护。应鼓励以技术进步消除大数据技术的负面效应,从技术层面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例如,对个人身份信息、敏感信息等采取数据加密升级和认证保护技术;将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纳入技术开发程序,作为技术原则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发展战略,明确规定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建设、大数据技术发展目标以及大数据核心技术突破等内容。同时,逐步完善数据信息分类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数据挖掘、存储、传输、发布以及二次利用等环节的权责关系,特别是强化个人隐私保护。加强行业自律,注重对从业人员数据伦理准则和道德责任的教育培训,规范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标准、流程和方法。

培育开放共享理念。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隐私观念正悄然发生变化,如通过各种“晒”将自己的数据信息置于公共空间,一些方面的隐私意识逐渐淡化。这种淡化就是基于对大数据开放共享价值的认同。应适时调整传统隐私观念和隐私领域认知,培育开放共享的大数据时代精神,使人们的价值理念更契合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文化环境,实现更加有效的隐私保护。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素养,逐步消弭数据鸿沟。

(作者为重庆市高校网络舆情与思想动态研究咨政中心执行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23日 07 版)

上一页

时刻新闻
精彩推荐
强坛热帖

简版彩版触屏版

Copyright © 2014 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