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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诈骗还是斡旋受贿  从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原干部罗奇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2-23 08:56

罗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6月17日,海淀区纪委监委对罗奇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7月7日,经北京市监委批准,对罗奇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15日,经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暨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给予罗奇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3日,海淀区监委将罗奇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5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罗奇涉嫌受贿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12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罗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罗奇案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针对本案斡旋受贿的特点,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汪蕾:这起案件线索来源是刘某实名举报,并在网络媒体公开发表举报文章。在以往贿赂类案件查处实践中,斡旋受贿并不常见,又因贿赂犯罪本身证据较少,加之本案因公开举报致受贿方有所防备,我们迅速研判、同时加大外围取证和谈话核实力度,通过证供互动、以证促供,固定关键证据,破解核心问题。重点审查调查内容如下:

第一,查明罗奇接受请托并收受了刘某财物。贿赂类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我们首先围绕“贿赂”做好取证工作,不仅要收集“收钱”的证据,还要收集“还钱”的证据,以及给收钱的细节、用途去向、主观意图等,为精准厘清斡旋受贿罪、诈骗罪或行受贿共犯奠定前提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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