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2-23 08:56
特邀嘉宾
汪 蕾 北京市海淀区监委委员、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
刘东辉 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郭抗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段倩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干部收受请托人财物、居间协调其他领导干部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最终被查处的案件。本案中,罗奇向请托人谎称已经将钱款给了受托领导干部,并对受托领导干部隐瞒了其收受请托人钱款的事实,其构成诈骗罪还是受贿罪?本起案件线索来源于行贿人网络实名举报,结合本案斡旋受贿的特点,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证据收集工作?罗奇发现斡旋之事不能办成后将所收钱款退还,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及时退还”?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罗奇,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原主任科员。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2019年,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商厦4层和5层项目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罗奇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周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为保住上述违法建设不被拆除,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另案处理)欲通过罗奇帮助协调周某予以关照。2019年7月16日,罗奇组织刘某、周某聚餐商议上述事宜,次日罗奇收取刘某现金5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答应帮助其斡旋请托周某。后罗奇多次与周某联系,请求周某帮助不拆除该违法建设或者延缓拆除程序,但未告知周某其收取现金50万元的事实。2019年10月至11月,因上述违法建设面临被拆除腾退,罗奇分两次将50万元退还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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