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2-23 08:56
本案中,首先,罗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该罪主体要件。其次,罗奇具有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罗奇系区政府所属职能局工作人员,周某系区政府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且二人存在工作联系,罗奇利用了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向有处理违法建设职权的周某提出上述具体请托事项,是斡旋行为。再次,罗奇虽向刘某谎称已经将钱款给了周某,并对周某隐瞒其收受50万元的事实,但斡旋受贿不要求行为人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允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以及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均不影响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款,是斡旋行为的对价,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对价。
罗奇虽然有谎称将钱给周某的行为,但却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在案证据,对于刘某来说,钱款给谁并不是其追求的目的,其目的是保住违法建筑不被拆除,而罗奇的行为也不同于其他诈骗犯罪,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请托的事实,而是实施了为刘某请托周某的行为,故并非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即构成诈骗罪。因此,检察机关认定罗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非诈骗罪或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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