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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方案 划转比例为相关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人民网  2017-11-18 15:47

从承接主体来看,《方案》规定,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方案》还明确了划转步骤: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方案》还提出,要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要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要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要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据悉,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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