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1-02-22 08:29
“恰恰是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顾虑,张军表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认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也属正常,不过检察官应当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特别是有律师阅卷认同、见证具结签署意见之后,实践中95%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已证明这种‘自证清白风险’相比以往已大大减少。”
如何破除“侥幸”“观望”心态,提高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对此,张军指出——法律规定,当事人认罪认罚在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以,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还可以共同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要发挥好案例胜过文件、胜于说教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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