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法治

把“救心”“传道”的好制度落得更好

检察日报  2021-02-22 08:29

原标题:把“救心”“传道”的好制度落得更好

抗是为了不抗。对为了避免移送监狱服刑、“留”在看守所服剩余刑罚的“技术性上诉”,抗一案警示一片,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不能放任钻“制度的空子”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公、检、法、律都有关注,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张军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下的上诉和抗诉问题很复杂,需要具体作一些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此,张军列出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第二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作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第三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采纳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的中线、低线量刑建议,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服刑期,“制造二审”、延长庭审期限而不再移送监狱服剩余的几个月刑罚,以上诉延长实际羁押期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抗诉,法院亦多支持抗诉并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主要考虑,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轻刑处罚较多,罪犯在看守所“交流”获得此类“经验”,如果没有抗诉哪怕是几个月的从重处罚,则这一制度的节省司法资源、促进认罪服法的初衷便不能实现,反而增加了新的上诉。凡是作了这样抗诉的,各地检察机关均要用好这一类案例——即利用时间差“假上诉”,为了“留”在看守所服剩余的刑罚,反倒增加了刑期,最终被从重判刑,还会被移送监狱,警示那些被误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类抗诉的目的恰恰是不再作此类抗诉,减少杜绝此类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抗是为了不抗,抗一案警示一片,关键是后来办理类似情况案件时,要充分用好这样的抗诉案例。

上一页下一页

简版彩版触屏版

Copyright © 2014 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