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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把“救心”“传道”的好制度落得更好

检察日报  2021-02-22 08:29

原标题:把“救心”“传道”的好制度落得更好

  如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一些本来认罪具结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有了不同意见的时候,实质上是因为我们侦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没做到位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人士关心的焦点。“由于值班律师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可能存在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由于认识原因等并不情愿认罪,但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尽快拿到判决结果,走出看守所”……座谈会上,围绕公、检、法、律代表关注的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张军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入手予以回应——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自愿性的审查判断。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这样的数据,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但是,不容否认,种种原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者因为适用中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欠妥,导致法庭上当事人反悔。

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不到位,或者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导致犯罪嫌疑人觉得“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了。实践中,也有一些惯犯,主观恶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不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有一丝可辩,认为有侥幸的余地时,其即翻供,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

与此同时,不少情况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甚至罪行也不是很重,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侦诉阶段依法以事实证据和相关案例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做到了心悦诚服,但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中有了不同意见,其辩解自认无罪或情有可原时,原认罪认罚在他眼里就带有了“被迫性”和“不自愿性”。这也与我们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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